一男子低价购买赃车,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潘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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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男,年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冈南西岸南路水闸附近,明知是赃车而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向某男子(另处理)购买无相关证件手续的粤T牌号丰田牌雷凌小轿车1辆。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元。同年7月16日零时30分许,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悬挂粤T号牌)行驶至古镇镇冈东市场路段处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破案后,缴回的赃车已发还给原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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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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