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年1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1号一、当事人情况当事人: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前川智士,注册资本:美元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原江苏省物价局经授权,自年12月起,对当事人涉嫌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江苏省政府机构改革后,本案由本机关依法继续管辖。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年1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一)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1.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网络报价经查,年6月至年2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